2006年6月22日 星期四

[2006/06/22 影劇新聞] 重婚罪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

公證結婚儀式,應於公證處禮堂或其他適當處所公開舉行,公證處禮堂之佈置應喜氣、溫馨,並揭示其進行程序 (附式六) ;於其他處所舉行時,應注意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公開儀式之要件。

公證結婚儀式,除法院公證結婚或公證人預先聲明係舉行集團結婚儀式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合併舉行。
無論是有無公證結婚、只要再人數超過2人以上的結婚禮儀上都算是合法的夫妻。

一、我國目前民法上的夫妻結婚效力係採《儀式婚》而非《登記婚》。

也就是說結婚必須有公開儀式以及二人以上的証人,如此的婚姻才算成立。如果僅是拿結婚証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僅是【推定】無結婚,所謂【推定】係指當事人可以舉反証推翻結婚的事實。如提出於結婚証書上簽名的人為証人,作為未舉行公開儀式的証明。

二、是婚姻關係不成立,不是婚姻無效。因為法律行為成立後,才有有效、無效的問題。網友如果到法院提出婚姻無效的訴訟,將遭敗訴的判決。

三、此類案件,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會因為當事人之間已經生有小孩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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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
任何重大決定,都應想清楚才做
想清楚就不用怕
只要有一點點懷疑就不能勉強。



1 則留言:

augusta0425 提到...

結論就是.........妳現在已經是名包有煮了 哇哈哈哈哈~~~~~~~ :D

帥翔 於 June 23, 2006 09:24 PM 回應


名包有煮~XD
我笑了

augusta0425 於 June 24, 2006 09:10 AM 回應